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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場承裝高壓配電盤試驗報告
電洽
一、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」第401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:「但高壓配電盤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者,得由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試驗」,其執行方式業經經濟部能源局於101年11月13日邀集學者、專家、台電公司及相關公會代表討論後作成決議。
二、倘符合前述但書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送電之高壓配電盤,應依附表「現場承裝高壓配電盤試驗報告」施行試驗合格並附「現場承裝高壓配電盤設備檢查表」,由原監造電機技師、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會同於前述試驗報告簽章(須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)後,據以作為向台電公司申請送電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前述試驗合格之高壓配電盤,仍應依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」第4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施行竣工試驗。